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张俊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58号案件名称
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张俊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张俊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韩中慧。被执行人:张俊杰,男,200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张俊杰应向申请执行人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816.66元、律师费1500元,合计17316.66元。因被执行人张俊杰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俊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俊杰的证券、保险、税务、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俊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6日,本院委托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俊杰进行了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炳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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