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亚冠化工有限公司、湖北省中深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申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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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民申2434号案件名称
盘锦亚冠化工有限公司、湖北省中深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盘锦亚冠化工有限公司;湖北省中深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申2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盘锦亚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铁西委。法定代表人:辛桂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中深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临港北路南。法定代表人:毕天雄,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盘锦亚冠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中深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1民终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盘锦亚冠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解除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年加工1.5万吨潲水油协议书》,并给付再审申请人设备制作费3487200元及利息,设备存放费及半成品费用共计135573元。事实与理由:一、《年加工1.5万吨潲水油协议书》已经满足解除条件,二审法院认定协议不应当解除,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给付足额的款项;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再审申请人遭受到巨额损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二、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再审申请人不存在用没有资质的企业生产设备的情形。实际上,再审申请人设计制作的潲水油通过固定床催化生产生物柴油的自动化设备是一整套设备,其中包含各种各样的设备,不仅有特种设备,也包含非特种设备,国家并未要求制作非特种设备需要具有相关资质。截至现在,因为被申请人违约,成套设备中的特种设备还并未制作,现在已经完成的部分制造均不需要企业具有特定资质。同时,对于特种设备部分,再审申请人已经找好有关企业进行生产,再审申请人不存在也没有动机找没有生产特种设备资质的企业生产特种设备。并且事后被申请人明知再审申请人继续生产设备而未阻止,也表明被申请人默认再审申请人可以继续生产,因此对于因生产设备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另外,再审申请人是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对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进行更改和制作的。而被申请人却未按照协议约定补足预付款,造成了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因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案涉合同存在解除条件,且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申请人交付符合行业标准的设备,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以及给付相关费用的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盘锦亚冠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盘锦亚冠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海审 判 员 刘 冰审 判 员 钟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郭宁宁书 记 员 丁威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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