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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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829号案件名称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北票市和平街东段1号。被执行人:李进,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邸伟利,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爱民路118号楼2单元301室。王爱华,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振兴街14A小区平房35号。赵静,女,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西官镇西官营村三组7-53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进、邸伟利、王爱华、赵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2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经法院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王静所有的一处房产以物抵债,抵偿本案中案件受理费9864元、执行费7449元、本金500000元、利息9960.65元,合计527273.65元。剩余利息等未履行,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0)辽1381民初2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久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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