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王鑫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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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民初310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王鑫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王鑫之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4民初31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喀左县大城子镇团结路70号。负责人:陈国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贵涛,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职员,住辽宁省喀左县。被告:王鑫之,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诉被告王鑫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玉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隆熙书 记 员 柴天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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