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超、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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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751号案件名称
宋金超、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金超;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751号原告:宋金超,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4122。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金超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宋金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金超负担。审判员 丁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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