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熊合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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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607号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熊合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熊合国;陈淑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607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金源达时代广场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44379R。负责人:沈波,系改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胜(特别授权代理),男,布依族,系该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丹(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熊合国,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陈淑梅,女,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熊合国、陈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撤回对被告熊合国、陈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3.00元,由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负担。审判长 吴运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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