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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熊合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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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607号
  •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熊合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熊合国;陈淑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607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金源达时代广场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44379R。负责人:沈波,系改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胜(特别授权代理),男,布依族,系该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丹(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熊合国,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陈淑梅,女,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熊合国、陈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撤回对被告熊合国、陈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3.00元,由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负担。审判长  吴运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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