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来盛、朱木强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4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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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618号案件名称
黄来盛、朱木强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来盛;朱木强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4执618号被执行人黄来盛,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被执行人朱木强,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关于被执行人朱木强、黄来盛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6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木强、黄来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令退赔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朱木强、黄来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7月26日对朱木强、黄来盛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传统财产查控、现场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朱木强、黄来盛名下有存款及理财产品,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朱木强、黄来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与车辆登记信息,经对被执行人朱木强、黄来盛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朱木强仍有8000元的刑事罚金以及12400元的责令退赔义务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来盛仍有8000元的刑事罚金以及10000元的责令退赔义务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朱木强、黄来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雅达来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 日 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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