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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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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771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771号申请人: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30858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塘东风村。法定代表人:王亚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56319,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街环来泾路3号。法定代表人:时仁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标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标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常熟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侬艳书 记 员 陈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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