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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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771号案件名称
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771号申请人: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30858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塘东风村。法定代表人:王亚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56319,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街环来泾路3号。法定代表人:时仁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标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标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常熟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侬艳书 记 员 陈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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