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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玉成与郑富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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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609号
  • 案件名称

    施玉成与郑富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施玉成;郑富云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609号   原告:施玉成,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郑富云,女,汉族,195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玉成与被告郑富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施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玉成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胜翔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紫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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