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玉成与郑富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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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609号案件名称
施玉成与郑富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施玉成;郑富云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609号 原告:施玉成,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郑富云,女,汉族,195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玉成与被告郑富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施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玉成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胜翔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紫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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