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贺天经贸有限公司、刘仁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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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4989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贺天经贸有限公司、刘仁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贺天经贸有限公司;刘仁武;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89号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丽,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贺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仁武。 被告:刘仁武,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德。 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贺天经贸有限公司、刘仁武、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66.00元,减半收取计27033.00元,由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敬娜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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