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先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1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130号案件名称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先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先林;曾东;万廷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被执行人杨先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东,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万廷梅,女,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东、万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东、万廷梅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金14819.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东、万廷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账户,无土地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5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2130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曾东、万廷梅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14819.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8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2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星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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