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帅、吴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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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459号案件名称
吴帅、吴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帅;吴帅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帅,男,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 关于澄城县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吴帅罚金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帅自觉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45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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