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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帅、吴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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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459号
  • 案件名称

    吴帅、吴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帅;吴帅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帅,男,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    关于澄城县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吴帅罚金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帅自觉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45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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