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欣欣、正定县正定镇北关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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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3379号案件名称
杜欣欣、正定县正定镇北关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杜欣欣;正定县正定镇北关村民委员会;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3379号原告:杜欣欣,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北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军。第三人:河北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欣欣诉被告正定县正定镇北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杜欣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欣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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