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剑忠、张海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03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032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剑忠、张海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曹剑忠;张海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剑忠。委托代理人:李良同。被执行人:张海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剑忠与被执行人张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曹剑忠与被执行人张海云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此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才能实现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结,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03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张海云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曹剑忠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尧舜审判员 谢萍瑛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致霖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迟梅、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7159号 下一篇 安爱国、邯郸市金缕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91民初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