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木水火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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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176号案件名称
上海千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木水火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千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木水火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联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176号原告:上海千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深圳市金木水火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千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书记员 施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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