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彦伟、冯亚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5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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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5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彦伟、冯亚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彦伟;冯亚薇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536号之一原告:徐彦伟,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告:冯亚薇,1993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原告徐彦伟与被告冯亚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彦伟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彦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110元,由原告徐彦伟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恒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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