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7民初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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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7民初291号案件名称
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7民初291号原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56660594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二农场。法定代表人:马宝柱,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宝,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8238U,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法定代表人:郭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珍,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83040948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水岸金钻大厦东塔1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小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晓峰,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33元,减半收取为11316.5元,由原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杨旭影人民陪审员 ???吴先锋人民陪审员 ???闫?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刘?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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