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茹月、成都青羊欧诺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35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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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3560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茹月、成都青羊欧诺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茹月;成都青羊欧诺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茹月,女,1987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成都青羊欧诺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2号、酱园公所街2号1栋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孙世威。沈茹月与成都青羊欧诺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严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福嘉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茹月,女,1987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成都青羊欧诺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2号、酱园公所街2号1栋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孙世威。沈茹月与成都青羊欧诺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严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福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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