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方圆海百货店、韩磊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5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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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571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方圆海百货店、韩磊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方圆海百货店;韩磊;张明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5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亮,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XX店。被执行人:韩磊,男,200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明亮与西安市未央区XX店、韩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亮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1641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XX店、韩磊限制消费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 磊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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