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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辛立庄顺天食府、刘洪亮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5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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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703号
  •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辛立庄顺天食府、刘洪亮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碑店市辛立庄顺天食府;刘洪亮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5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市辛立庄顺天食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辛立庄镇赵马营村顺天食府。经营者:赵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亮,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高碑店市辛立庄顺天食府因与被上诉人刘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碑店市辛立庄顺天食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碑店市辛立庄顺天食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上诉人高碑店市辛立庄顺天食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珍惠审判员  田 苗审判员  肖 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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