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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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270号案件名称
白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某某;罗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7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罗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的月利率从2018年4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罗某某负担本案执行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实际履行。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罗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长庆支行账户****6869内的存款36.47元、榆林农村商业银行长城北路支行账户****6950内的存款547.94元、****1615内的存款147.80元、中国银行巴中南江支行账户****1292内的存款1071.55元、中国银行榆林肤施路支行账户****3699内的存款90.52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email protected]内的存款90.4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大河镇营业所账户****9162内的存款201.6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东榆镇营业所账户****3774内的存款213.81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账户****3918内的存款532.26元、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榆林肤施路支行账户****7852内的存款108.09元、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榆林定边县支行账户****8189内的存款1699.86元、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伊金霍洛西街支行账户****7817内的存款338.19元,共计5078.60元,并于2021年8月25日将其中的200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3078.6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白某某。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告知,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向其偿还完毕剩余借款本金136921.40元,且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再向其偿还借款140000元的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7执2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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