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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罗国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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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809号
  •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罗国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罗国荣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809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2616986Q,住所地江阴市永安路17、19号。主要负责人:丁瑞峰。被执行人:罗国荣,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国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紫金保险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1)苏028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1596.7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罗国荣去向不明,其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镇××村××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系其宅基地房屋,经征询意见所属村委不同意处置该房产,本院已予以查封;罗国荣名下车辆(车牌号:苏B7××××)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且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其宅基地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或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秋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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