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李金泽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1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李金泽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李金泽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1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气象南里88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80313490X4。负责人:刘磊,行长。被申请人:李金泽,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与被申请人李金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14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金泽名下价值662850.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宝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