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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铁顺、解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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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069号
  • 案件名称

    崔铁顺、解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崔铁顺;解涛;孙美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069号原告:崔铁顺,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涛,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告:孙美燕,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原告崔铁顺与被告解涛、孙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崔铁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铁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崔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卫书 记 员  郭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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