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铁顺、解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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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069号案件名称
崔铁顺、解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崔铁顺;解涛;孙美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069号原告:崔铁顺,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涛,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告:孙美燕,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原告崔铁顺与被告解涛、孙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崔铁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铁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崔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卫书 记 员 郭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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