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冲、李龙山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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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790号案件名称
黄建冲、李龙山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建冲;李龙山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冲,男,汉族,1964年6月5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李龙山,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申请执行人黄建冲与被执行人李龙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8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李龙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建冲工资51400元,并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李龙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龙山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转交的被执行人李龙山给付执行款27198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27198元,未执行标的29464.68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8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国兰审判员 贾 冉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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