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赵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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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532号案件名称
王威、赵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威;赵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532号原告:王威,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赵泽,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原告王威与被告赵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威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威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友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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