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同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平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2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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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2729号案件名称
靖边县同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平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靖边县同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平;高树广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2729号原告:高树广,男,1976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小平,男,1978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靖边县同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24MA7033KK5C。。本院在审理高树广与靖边县同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广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广与被告张小平、靖边县同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广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高树广负担。 审判员 周永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向莉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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