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覃瑶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8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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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终2871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覃瑶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覃瑶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8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妮,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瑶。上诉人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医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都市医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都市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覃瑶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产假期间工资。都市医药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工资统计表,证明覃瑶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以此确定其产假期间工资标准为3868.98元。且在一审中都市医药公司代理人已明确“工资标准为每月4400元”是包含补贴、奖金等以及代扣代缴前的工资标准。实际上覃瑶在都市医药公司处实发和应发的工资数额从未达到该标准,因此该标准是有前提条件,并非正常工资标准,不应以此认定产假期间工资为4400元,更不应以此认定都市医药公司应向覃瑶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7日产假期间工资30232.26元,一审法院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都市医药公司应向覃瑶支付工资差额1820.69元。覃瑶2019年1月出勤22天,请假5天,应发工资为3535.19元,代扣社保后实发工资为3252.41元;2019年2月出勤18.4元,请假6天,应发工资为3323.33元,代扣社保后,实发工资为3040.55元,不存在差额。即便认为存在差额,计算的基数也应以3868.98元的标准,即3868.98元÷21.75×8=1423.07元。3.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未休年休假工资。都市医药公司已提供考勤记录表,证明覃瑶2017年、2018年的年休假已休,至于2019年的年休假,因覃瑶自2019年6月1日开始休产假,休产假后并无返回到都市医药公司处上班,故2019年年休假尚未安排。都市医药公司无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都市医药公司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相反在覃瑶未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都市医药公司应向覃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都市医药公司并不存在克扣覃瑶产假期间工资的行为,在覃瑶休产假前,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待覃瑶休完产假后一次性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覃瑶改变主意应当及时向都市医药公司提出或随时在产假期间提出发放工资的要求,但覃瑶从无提及,都市医药公司不知其意,并无克扣的恶意。待覃瑶休完产假后,都市医药公司多次联系覃瑶询问其到岗时间及提供出生证明等文件供都市医药公司申请生育津贴,但覃瑶仅以私人理由暂不到岗,并未提及结算工资的要求,也未明确拒绝都市医药公司提供证明的要求,更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都市医药公司在覃瑶产假结束未及时到岗之际仍为其缴纳2020年1月社保,因此并非都市医药公司克扣覃瑶工资,不构成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补偿金。即便认为都市医药公司需支付,数额也并非19621.94元,而是17410.41元。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一审法院当庭宣判,宣判结果为:都市医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覃瑶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7日产假期间工资为29326.46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940.48元;2017年至2019年为休年休假工资44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071.95元。但后续收到判决书结果却分别为30232.26元、1820.69元、4400元、19621.94元,宣判结果与判决书结果大有出入,因此,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都市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覃瑶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都市医药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都市医药公司无须支付覃瑶产假期间工资30,232.26元;2.判令都市医药公司无须支付覃瑶2019年1月1日至2月28日工资1,941.48元;3.判令都市医药公司无须支付覃瑶2017年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9,103.45元;4.判令都市医药公司无须支付覃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8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覃瑶承担。都市医药公司一审当庭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金额为笔误,应为4,4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都市医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覃瑶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7日产假期间工资30,232.26元;二、都市医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覃瑶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820.69元;三、都市医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覃瑶支付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00元;四、都市医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覃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9,621.94元;五、驳回都市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并无都市医药公司所称当庭宣判活动的记载。本院认为,覃瑶与都市医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依法全面履行。针对都市医药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评判如下:都市医药公司应向覃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确定问题。首先,覃瑶依法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为2019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27日,都市医药公司应按法律的规定足额支付覃瑶上述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次,对于上述产假期间的工资计付标准,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的规定,一审确定覃瑶产前的正常工资标准为44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一审判令都市医药公司应向覃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30232.26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都市医药公司是否应向覃瑶支付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工资差额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根据覃瑶正常的工资标准4400元,核定都市医药公司应向覃瑶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820.6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都市医药公司是否应向覃瑶支付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首先,一审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以及民事证据规则,认定覃瑶未休的年休假为15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一审法院根据覃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定都市医药公司应向覃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4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都市医药公司是否应向覃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中,都市医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发放覃瑶产假期间的工资,覃瑶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核定都市医药公司应向覃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621.94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都市医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鄢 宁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楚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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