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坤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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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376号案件名称
上海欧坤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欧坤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376号原告:上海欧坤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原,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丽芳。原告上海欧坤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坤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英书记员 吴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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