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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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尚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尚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85号之一申请行人:赵雪红,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尚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赵雪红与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尚明归还赵雪红借款本息167457.6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赵雪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41元,由尚明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尚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167457.60元及2019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447元。同时向被执行人尚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并对其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措施。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尚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河滨支行有存款58.14元,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尚明再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等。其名下有丰田牌陕CH292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十通牌陕AD1815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其中丰田牌陕CH2920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执行人2013年抵押分期付款购买,至今车款未付清,目前该车四个车轮及挡风玻璃和车漆已损坏,而且该车已被本院其他两件案件查封,宝鸡市车辆管理所反馈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已无处理价值。其所有的十通牌陕AD1815号中型厢式货车被执行人已于2009年卖给了别人,只是没有过户。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尚明全家五口人,住本县城内村二组南塬新庄基自建的住房内,有耕地7分左右但未耕种,家中无经济作物及大型农机具。其父患脑梗塞,行动不便,两个孩子正在上学,尚明与妻子无职业,也不照顾孩子,孩子的上学费用、日常花销由其母亲在北京打工当保姆每月给钱抚养。尚明日常仅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生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尚明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明被执行人尚明的家庭情况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查明的情况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维华书 记 员 景 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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