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胜、戴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3执2769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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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3执2769号之六案件名称
吴启胜、戴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启胜;戴红梅;戴海根;冯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3执2769号之六被执行人:吴启胜,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戴红梅,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戴海根,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冯玉,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吴启胜、戴红梅、戴海根、冯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戴红梅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镇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红梅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镇支行存款185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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