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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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2民终362号案件名称
李某、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某;关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苗苗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素兰审判员 张旭审判员 步全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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