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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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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2民终362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关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苗苗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素兰审判员    张旭审判员    步全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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