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民、延吉市国有林总场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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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36号案件名称
王海民、延吉市国有林总场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海民;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3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民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海民办理车库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被执行人延吉市国有林总场、延吉市林业局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民提交书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25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王海民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中诉讼费525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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