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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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31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夏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夏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限制了高消费。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证劵、不动产及网络银行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在依法采取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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