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秋萍、何海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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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202号案件名称
臧秋萍、何海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臧秋萍;何海平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202号原告:臧秋萍,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柬平,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何海平,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峰,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秋萍与被告何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臧秋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华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郑 斌书 记 员 孙 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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