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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6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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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6867号
  •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郭某;王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6867号原告:郭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王某,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郭某负担。        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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