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6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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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6867号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某;王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6867号原告:郭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王某,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郭某负担。 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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