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满柜、哈文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7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757号案件名称
石满柜、哈文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石满柜;哈文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石满柜,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哈文斌,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申请执行人石满柜与被执行人哈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受理。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哈文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1)甘0502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劳务费1640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共计1651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4月8日、4月12日、7月7日、8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哈文斌名下无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哈文斌银行及互联网账户共计5个,因数额较小未进行划拨。划拨被执行人哈文斌保险金共计1038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甘肃锦年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含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4月6日,本院通过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哈文斌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7日,因被执行人哈文斌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督促哈文斌到庭,其承诺支付全部案件款,至今自动履行了9000元。在另案执行中通过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哈文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甘肃锦年商贸有限公司、天水含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办公场所,未经营。2021年9月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石满柜到庭进行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其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6510元,执行到位10038元,尚余6472元。虽穷尽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哈文斌名下的公司未经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孝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某、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7540号 下一篇 刘景孝、王金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