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75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7540号案件名称
叶某、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叶某;周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7540号原告:叶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周某,女,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开庭时,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本案被告周某的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岳麓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员 匡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知音代理书记员 黄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宏国、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93号 下一篇 石满柜、哈文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