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国、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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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93号案件名称
张宏国、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宏国;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9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冯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宏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宏国,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张宏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 和张宏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欧亚商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541114.89元,以上保全标的共计541114.89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出具541114.8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 和张宏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欧亚商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541114.89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25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XXXXXXXXXXXXX1267XXXXXXXXXXXXXX4413196804063141XXXXXXXXXXXXXXXXXX20210831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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