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军、王静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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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527号案件名称
董海军、王静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董海军;王静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董海军,男性,1965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王静静,女性,1990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董海军与被执行人王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9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王静静支付申请执行人91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董海军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状况。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情况如下: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证券情况:无证券信息工商资料信息:无信息网络银行情况:支付宝、京东、财付通无大额存款。银行存款情况:无财产车辆情况:无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证券情况:无证券信息工商资料信息:无信息网络银行情况:支付宝、京东、财付通无大额存款。银行存款情况:无财产车辆情况:无财产4、住房公积金:无信息。5、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6、于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王静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静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经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调查,查无登记信息。9、于2021年9月18日到被执行人王静静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0、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25元,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125元,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11、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人董海军,董海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董海军,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静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董海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卢萌浩书记员 卢 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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