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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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民终835号案件名称
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吴美永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号1号楼151室。法定代表人:朱省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康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美永,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吴美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关于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亦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院未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兆祥审 判 员 陈宏宇审 判 员 董俊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涛书 记 员 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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