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吉福、李海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9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927号
  • 案件名称

    马吉福、李海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吉福;李海国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927号申请执行人:马吉福,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祁连县人,住青海省祁连县。被执行人:李海国,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马吉福与被执行人李海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解除原告马吉福与被告李海国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的《养殖场租赁合同》;二、被告李海国于2021年5月30日前退还收取原告马吉福的养殖场租金60000元,如逾期给付,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海国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吉福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马吉福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海国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6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海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李海国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4.2020年6月2日,我院对被执行人李海国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5.2021年9月9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海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6.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海国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7.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吉福,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5650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656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体下落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丁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