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香兰、王玉祥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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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276号案件名称
胡香兰、王玉祥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香兰;王玉祥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胡香兰,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玉祥,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香兰与被执行人王玉祥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27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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