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才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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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166号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才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才文;杨丽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166号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桂英,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才文,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杨丽君,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才文、杨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启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力文书 记 员 江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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