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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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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394号
  • 案件名称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桂花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4735885647X。法定代表人:程宇,局长。委托代理人:龚礼,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第23层0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82263517T。法定代表人:叶满山,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和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井住建追缴【2020】1号决定书申请执行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7072328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位于井研县的房产已被其它案件查封,现不宜处置,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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