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盛隆商贸有限公司、黄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4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499号案件名称
怀化盛隆商贸有限公司、黄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怀化盛隆商贸有限公司;黄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499号原告:怀化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商贸城16栋B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1HYX8。法定代表人:陈湧。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鑫(特别授权),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0410348。被告:黄波,男,侗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县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盛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怀化盛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坤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倪志明、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341号 下一篇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