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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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126号案件名称
曹旭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曹旭;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126号原告:曹旭,男,汉族,1997年8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霞,系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 法定代表人:沈崇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凤,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曹旭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773965元(总房款789760元、佣金15795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维修基金4437.60元。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产权代理费、产权登记费、抵押登记费660元。4.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大岭汽车物流产业园区的一套商品房,该房为216(007-16#)幢1单元19层011902(1902)号,总房款为78976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1日支付了139760元给被告,包括2019年9月15日支付的定金2万元,原告共向被告支付首付款为159760元。后原告向工商银行申请了63万元的贷款,于2020年2月3日汇入被告账户。至此原告已经付清总房款789760元。2019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一份《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原告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依据该协议原告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只要原告提出退房,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交付房屋,返还原告购房款的同时,物业维修基金和产权代理费、产权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均应当予以返还。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漏列诉讼当事人,致使本案现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48元,退还给原告曹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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