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勇胜、韦峰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1刑初2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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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1刑初2829号案件名称
覃勇胜、韦峰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覃勇胜;韦峰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28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勇胜,男,1993年6月9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河池市宜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韦峰,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河池市宜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刑诉〔2021〕2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勇胜、韦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勇胜、韦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韦峰在明知被告人覃勇胜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牌号为粤M×××××的小型轿车交给覃勇胜驾驶,后覃勇胜驾驶上述车辆并搭载韦峰,途经高速公路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覃勇胜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90.3mg/100ml。认为被告人覃勇胜、韦峰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覃勇胜、韦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勇胜、韦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勇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玉苗苗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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