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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固始县德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保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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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保149号
  • 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固始县德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固始县德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新;雷勤;上海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博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1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北延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固始县德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建新,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雷勤,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上海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姜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博,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初106号申请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固始县德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新、雷勤、上海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固始县德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新、雷勤、上海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博银行存款人民币61,230,417.6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驼蓝山路1-1号[徐土国用(2013)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苏03执保3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即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驼蓝山路1-1号[徐土国用(2013)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固始县德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新、雷勤、上海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博银行存款人民币61,230,417.63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该案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该案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38号民事裁定对保全担保财产即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驼蓝山路1-1号[徐土国用(2013)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固始县德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新、雷勤、上海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博银行存款人民币61,230,417.63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段惊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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