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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丹、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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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510号
  • 案件名称

    夏丹、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夏丹;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夏丹,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芳,系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3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688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齐玲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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